股东借款,涉税问题多多!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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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买保险、买车买房,个人和单位涉税问题 

张某是股东,也是公司的业务经理。


因个人之需,2017年2月份向公司借款80万付房款,6月为自己的女儿、太太购买年金保险多份,计划2017年底前还借款。然而2018年10月,仍有70万没有归还。


财务人员就此,向公司老总进行汇报,碍于其职务关系,公司不好催付、、、类似的问题较常发生。本次就股东借款涉税问题,分析如下:

1、股东向公司借款年末未归还,涉税的规定?

1)符合规定条件,计个税。

2)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如下: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个人所得税。

同时,《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文关于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2、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车辆,需要交个税?

1)若符合规定条件,交个税。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进一步明确,个人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财税〔200883号规定,不同性质企业不同身份人员取得上述两种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所得,分别按不同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系公司制企业、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单位对此不代扣代缴,面临的结果?

1)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上述应税行为,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是负有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

“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单位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之规定: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其中,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