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约定纳税义务无效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17-10-23

分享到:0

     2002年9月10日,某市红方集团公司的副总李某,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承包红方集团公司下属服装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红方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公司每月向红方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另外,服装公司保证红方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750名员工的工资,并且每月不低于450元,其它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

合同签订后,服装公司于2002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红方集团公司缴纳了2002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税金30,000元。2003年1月13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对服装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单独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三天后向服装公司下达了处500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征收分局还调阅了服装公司2002年9月~12月的各类账证,查实服装公司4个月的实际销售收入为2,650,000元。于是,征收分局于1月20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按实际销售收入,依6%的征收率扣除10月、11月和12月通过红方集团公司缴纳的30,000元增值税,再补缴增值税120,000元,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

服装公司认为与红方集团公司有合同在先,其每月缴纳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事宜一概不管。到税务机关的限期期满,服装公司既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税款。2月7日,征收分局派人从服装公司银行账上强行划走了120,500元的税款和罚款。服装公司于2003年2月10日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他们与红方集团公司有合同规定纳税事宜为由,要求撤销征收分局对其作出的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退还征收分局扣缴的税款和罚款。

(二)税务争议焦点

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税务机关对服装公司的500元罚款是否有违法的地方?

(三) 华税观点

首先,第一个问题,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因此,李某承包了红方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