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运输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思考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17-11-06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在部分省市实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一批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企业,并呈多发、高发态势,迅速蔓延。2013年7月,国税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虚开、骗税违法行为专项整治。8月,国税总局派出11个督察组开展现场督察严密防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
本文结合“营改增”运输企业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点、挖掘虚开原因,探讨企业预防发票涉税风险的措施与建议,对治理“营改增”企业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有益思考。
一、虚开发票的诱因分析
“营改增”后,纳入试点的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实际税负率有所提高,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成本低下,可以使企业获取更多抵扣力度,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一)税负上升,成本提高
“营改增”后,纳入试点的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实际税负率有所提高,原因主要有:一是税率明显提高,试点企业由3%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增值税税率。二是整个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小。运输企业购置运输工具费用、燃油成本、修理成本可以抵扣,而占据很大比例的人力成本、通行费和保险费等都无法抵扣。三是难以获得抵扣凭证。运输企业购买燃料、修理汽车、运输工具购买等可以全额抵扣的成本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取得合法凭证。
(二)利益驱使,牟取返还
政府为缓解财政压力,制定了极具诱惑力的招商引资政策、财政返还政策。对于发展引进的企业,地方政府默许甚至鼓励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取得开票税收收入后,便可获得丰厚的税收返还。企业为骗取政府企业扶持资金,不惜铤而走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甚至“买发票”,牟取财政返还。
(三)操作便利,成本低下
涉案企业基本上都是空壳公司,手续简单,操作便利。无需厂房设备,注册的是船运、物流公司,但法人代表都是在职的镇、村干部,办公地点相对集中,既没有从事劳务经营的基本条件,也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支付开票费就能取得所需要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供需呼应,互惠互利
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或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能带来直接的税收利益。试点运输行业,特别是水陆运输准入门槛,相关主管部门对承运船只和承运企业有较为严格的资质要求。大型物流企业为规避经营上的压力,通常采用松散的管理模式,在业务量庞大时,召集熟悉的私营车辆或者船舶承担业务。而这些以家庭和个人为主的运输单位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并且不能提供发票计入成本或者抵扣税款,因而要获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金以及列支成本,在客观上给发票买卖的不法行为提供广阔空间。
(五)监管滞后,征管有限
“营改增”后,试点运输企业由地税部门转入国税部门管理,但企业所得税仍在地税管辖。经向属地地税局了解,试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核定所得率征收,随同营业税,依照2.5%的征收率,附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按每次开票金额直接征收。“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依旧按2.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由原来的按次改为按季申报,未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建账建制,规范核算。国地税之间未能实现征管信息的“无缝对接”,税源流动变化情况掌握不足,发票管理和监控预警不到位,未对大额开票企业实地核实。
此外,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严重的经济犯罪,需要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挖掘线索,而现实情况是目前的监管力量与之远远不能适应。
二、虚开发票的社会危害
“开票公司”的大量出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肆盛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一)危害正常税收秩序
部分试点运输企业面对抵扣税款的巨大诱惑,支付很小点数的开票费后,买票企业便可以取得各种发票在税前扣除,以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侵蚀国家税基,直接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阻碍税制改革推进
伴随着“营改增”试点的进程,可以越来越清晰地看到,一场深刻而意义重大的财税改革已然呼之欲出。试点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政府部门不能对“营改增”试点情况做出准确判断,无法及时准确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影响了“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三)影响经济和谐发展
在“税源经济”背景下,非法代开、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增加税源的“捷径”。虚假的繁荣不是地方经济发展的真实体现,造成的误导将影响政府对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正确决策,势必影响到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严重扰乱社会治安
非法代开和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往往与其他制假、售假案件交织在一起,与地下经济及其他非法活动密切相关,成为导致社会治安环境恶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五)为滋生腐败提供便利
非法代开、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为贪污贿赂、洗钱诈骗、侵吞国家资财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条件。犯罪分子利用虚开发票入账报销,侵吞国有、集体资产贪污腐败或私设小金库,损害国家利益。
三、虚开发票的新特点
分析多起“营改增”运输企业涉嫌对外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虚拟身份注册,财务核算不规范
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证或骗取他人身份证进行虚假的企业注册,多租赁民宅、写字楼,经营场所不固定。在同一地点或多个地点重复注册多家运输企业,注册资金不大。通过媒体公开招聘本地代账会计或委托中介公司办理注册登记、购领发票,会计多点购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线联系,企业负责人不抛头露面。本案中,虚假注册的试点运输企业账面无任何运输工具,有的无运输资质也无运输能力,有的虽取得资质,但是本身不提供任何运输服务,也无委托其他运输公司运输,企业通过收取开票手续费牟利。
试点企业未安排专职的财务人员,也未建立健全财务账簿,发票保管不符合规定。财务资料仅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和少量几份运输合同。
(二)政府参与支持,完成财政任务
在“税源经济”背景下,税源多少作为决定和衡量一个地区的财政收入、地方经济的发展规模,甚至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指标。本案中,基层政府部门借用外地人员身份证件申请注册企业,开办开票公司,非法代开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资源整合和具体运作进行明确指导,由开票企业对接业务,对企业缴纳的税款实施扶持奖励、补助政策。有些运输企业虽无运输能力,但有道路营运许可证或其他资质证书,这些证书是成立时由政府招商办一手办好的。
在实际操作中,试点企业承担综合税率的30%到40%,其余部分由财政所全额返还,如果年纳税额达一定数额,再加计返还,双方都将款项直接打到涉税银行账户。
(三)虚列成本费用,伪造申报资料
一是伪造假合同收据,虚列成本。受票方物流集团(A企业)寄给开票方运输企业(B企业)盖有A企业合同专用章的航次租船合同或航次运输合同,合同内容齐全并盖有合同专用章并向A企业提供盖有相关船运公司章的收据。B企业根据约定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至A企业,并按做销售收入。同时,伪造无关的承运公司的印鉴和合同,取得的收据作为成本列支。
二是伪造虚假印鉴,进行虚假申报。根据税务部门对业务管理的要求,运输企业每次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运输工具的具体相关资料,由于使用面广,散而小,资料收集烦琐,操作人员为省麻烦图方便,固定在市场上寻找相对熟悉船舶进行申报,未按实际承运船舶进行调整。本案中,试点企业用于纳税申报的合同和船只信息均系伪造,合同上的印鉴章也与承运企业真实印鉴章不一致。
三是伪造人员信息,虚列劳务工资。本案中,涉事空壳企业有一定数额的劳务工资作为成本费用列支,而实际企业只有负责人、代帐会计等三四个人员,在查阅企业仅有的记账凭证中,企业每月工资发放单不但每月有人代签工资,并且被代签工资的总是固定的几个人,而代签工资的笔迹如出一辙。
四是资金频繁进出,伪造资金往来。为逃避打击,企业作案手段更为隐蔽,反查处能力加强,作案手段隐蔽。开票方银行账户收到受票方支付的暂收款,在当日或者次日汇出,制作假的资金往来链条,造成有资金频繁进出的现金流假象。
(四)开票金额巨大,涉票地域广泛
自被查企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的短短数月呈现爆发态势,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上千万元,部分发票按照最大开票限额开具,数额十分巨大。以已知的数张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突破口,增值税特有的抵扣链条性导致案件以犯罪地为中心,牵涉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多个省市,给案件查处增加难度。
四.试点运输企业应对发票涉税风险的建议
(一)开源节流,严把经营关
试点企业需开源节流,调整经营模式,加强成本管理。一是加强对现金流量的管理,进行有针对性调整。根据走访调研,燃油费在成本支出中比例较大的,运输企业会提前购买一段时间内要用的油卡,在油卡用完凭小票才能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对日常经营带来压力。二是创新方式,便利抵扣。如运输企业在购买加油卡时采用集中购买,分散使用的方式,先统一购买再把购买的卡发放给驾驶员,这样,在增值税的管理和抵扣上,更加简便。三是调整模式,集中管理。大型物流企业通常采用松散的管理模式,在业务压力较大时再临时整合私营船只承担运输业务,为规范守法经营,企业应对私营船只进行整合,统一规范管理,避免涉税风险。
(二)防范风险,严把挂靠关
运输企业挂靠登记经营较为普遍,挂靠经营双方虽然貌似利益共同体,实际上,被挂靠方对挂靠方的管理相对松散,挂靠方实际上处于个体经营状况。挂靠经营常见模式为,挂靠方货运企业利用所挂靠的经济主体身份开展运输业务,被挂靠方则收取管理费、服务费,获取利润。被挂靠人为一般纳税人时,挂靠经营的相关成本并非被挂靠人,成本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并且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专用发票。因此,试点运输企业采取挂靠登记方式,经营模式涉税风险大。为防范涉税风险,使被挂靠人相应进项税抵扣,运输企业因尽量采用自营形式,改变挂靠个体经营状况,将所有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并且利益分配以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加强管理,严把发票关
为规范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企业应做好对可抵扣成本的票据管理工作。从经营理念方面,保证在发生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做到按序填开、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制度管理方面,财务部设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作为开票方,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细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完全责任。财务人员应及时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帐务处理,及时办理挂帐待收手续。业务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部有关部门办理发票挂帐待付手续。作为受票方,业务人员应在取得业务单位发票后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由专人统一保管,定期清点。如发现是假发票及时退回经办人员要求换取发票。
五.治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策
(一)扩大试点,完善“营改增”制度
交通运输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营改增”试点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业是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针对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显著增加的问题,国家税务局总局局长王军在《求是》杂志上撰文表示“这些问题并不意味着改革出现偏差,恰恰说明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不到位造成的,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以及铁路运输、邮电通信业的纳入,这些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政府部门应针对运输业的行业特点,财政采取特别政策予以返还,或者在计征时采用简易征收的办法。例如,上海市针对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上升问题,实施了适当的财政补贴,或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实行简易征税,以此来应对由“营改增”给交通运输企业造成的税负上升的问题,切实通过转换税制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此外,运输企业试点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营改增”之后可以按照剩余使用年限予以抵扣相应部门,体现对生产要素在流动过程中增值税的要领。类似做法真正体现结构性减税,操作简单,具有普遍性和统一性,值得借鉴。
(二)以票控税,建立科学高效征管
“营改增”顺利实施离不开良好的征管基础,税务机关需要及时高效地完成交接,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一是摸清税源,及时做好试点纳税人征管数据接收、核实,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等相关手续;二是便利申报,要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鼓励试点纳税人尽可能采用电子申报;三是进一步完善金税工程,充分发挥该系统的比对和防范作用;四是跟踪监控,积极开展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对外来注册且不在本地区经营的企业,重点加强监控,尤其关注对购票多、销售额大、税负低、各项经营指标呈跳跃式的企业,必要时上门查访,严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的发生,逐步建立“营改增”管理风险指标体系。
我国采用“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方式,企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都需要持有效、合法凭据,而发票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凭据之一。针对“营改增”后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量激增的现状,税务机关需要加大发票代开资格、代开额的审核,加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控,还要建立发票代开管理台账和监控预警机制,对于频繁大额的代开业务,实地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区分代开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的基础上,加强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手续资料。
(三)严厉打击,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税务机关把虚开、虚进发票的检查作为税收检查的必查环节和必查项目,切实做到查税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根据“营改增”试点运输企业特点有计划开展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整治,关注企业是否具备运输资质、账面是否有运输工具、提供业务真实性,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规定等相关项目。对业务真实但开具或者接受虚开专用发票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应要求企业依法补缴税款,加收罚款和滞纳金。对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目的设立或严重扰乱税收秩序的空壳企业,要严厉打击,依法处罚大移送。
同时,对“买方市场”也要绝不手软,断其后路。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深入开展对购买、使用虚假发票入账核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查;选择辖区范围内重点企业,对其取得发票情况调查摸底,对出现来自同一地区大额发票以及连号、满限额开具等异常情况,要严格审核,及时发出协查或者外调,对虚假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财务报销,全力追查受票企业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逃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齐抓共管,跨行业地区联合打击
为加大对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企业查处力度,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税务部门需加强与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建立联动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公安机关要广开渠道,深挖线索,把抓大案、要案的侦破和查处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避免“以罚代刑”。除此之外,要组织集对发票兜售集散地集中清理、对手机传播发票违法信息进行有效拦截等全方位监管手段,开展对街面发放代开发票名片、小广告的专项整治。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公司大都是无资金、无货物、无场地的三无公司,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工作,对从事企业登记代办业务的中介公司进行清查,禁止大包大揽式的代办行为。
此外,由于增值税特有的抵扣链条性,导致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以犯罪地为中心,向多省市辐射,需要跨行业跨地区联合作战,多部门协调。
(五)政府引导,规范招商引资政策
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招商引资的压力下对所辖企业疏于管理,甚至直接参与其中,也是不法分子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得逞的重要因素。大量虚开发票的行为起点是从虚假工商登记开始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假身份证、假注册资金等资料注册了公司,才拥有了进一步骗购、虚开发票的“平台”。而一些基层招商引资部门和人员无意中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帮助他们牵线搭桥,提供虚假注册经营地、虚假证明等,客观上为犯罪行为开了“绿灯”。而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彰显个人虚假政绩,纵容甚至参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政府需要真正确保企业扶持鼓励政策落实到位避免为提高财政收入吸纳空壳企业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违法活动。
(六)加大宣传,营造护税协税氛围
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大力宣传税收知识和税法知识,提高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的社会风尚,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失去其生长的土壤。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传统渠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方式,广泛宣传增值税相关法律,引导试点企业准确把握“营改增”带来的发展机遇,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报道,增强企业守法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应强化案件举报制度,建立畅通有效的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向举报人提供物质奖励、为其保密等方法鼓励举报。对于有价值的举报案件,深挖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遏制其高发态势,使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无隙可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