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搬迁后选择解除合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苏州税务律师 网址:http://www.szcsls.com/ 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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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搬迁后选择解除合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摘要:公司因自身经营方针或者政府规划需要,须搬迁工作地点的情形时常发生。往往都是在未事先征求公司员工意见情况下完成了相应搬迁安排和手续,作为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员工无权干涉公司的搬迁决策。但是,若员工不愿意去新工作地点上班,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够获赔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而论,应重点考虑公司搬迁对员工工作产生的实质性影响程度。


有些公司发生搬迁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员工不愿意去新工作地点上班,双方产生纠纷,员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再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情形出现时,才能算触发条件。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员工是否获赔经济补偿金也大致分为两种情形考虑。

一、公司搬迁后,未对员工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员工继续履行合同产生困难。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657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经庭审查实,腾禾公司因企业自身原因而搬迁,故腾禾公司、王福宝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劳动合同事实上无法继续履行;实际王福宝接受了调岗,前往了新的工作地点,本案无依据显示新的工作地点具备相应的劳动条件,由于工资待遇大幅下降,导致王福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判决:一、驳回腾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腾禾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王福宝经济补偿金27551.22元并补发王福宝20197月欠发工资1176元。案件受理费10元,腾禾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腾禾公司因自身原因厂址由昆山搬迁至太仓,并对此事宜向王福宝征求意见,王福宝不同意前往新工作地点,并对腾禾公司提起的按基本工资予以补偿的方案不予接受,这表明双方已无法按原劳动合同条件实际履行。虽腾禾公司之后通知王福宝至其他地点工作,但因新地点的工作条件、工作内容与原岗位不相同,工资待遇与原岗位相比有明显降低,故而王福宝以工作岗位变动及工资被克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因此,王福宝据此要求腾禾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8932民事判决书

20181212日,星飞公司发布《通知》,内容为:“袁玲,因我司现在的经营场地即将被政府部门收回,为继续开展业务的需要,我司已租赁南京市江宁区(中节能大厦304室)为经营场地,并于20181201日正式迁入办公。请接到此通知后做好相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个人物品等的搬迁准备工作,并于20181213日到新地点工作。”审理中,双方均陈述新的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相距约50公里。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星飞公司在汤山工业园内的原经营场地被政府收回后,星飞公司通知袁玲至新地点上班,但因新旧经营地点相距较远,大大增加了袁玲上下班时间,星飞公司主张其安排接送或发放交通补贴,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向劳动者告知或者落实相关措施消除合同履行地点变更带来的不便。而且,袁玲的工作岗位系厨房勤杂,星飞公司陈述新的经营场地没有食堂,表明星飞公司在经营地点变更后不能为袁玲提供相同或同类岗位,对袁玲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袁玲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星飞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一、星飞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袁玲经济补偿金16160元;

本院(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在双方未就袁玲至新的工作地点对应的工作岗位、工作待遇等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星飞公司就要求袁玲至新的工作地点工作,该情形属于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且袁玲的工作岗位系厨房勤杂,而星飞公司新工作地点没有配置食堂,该情形系星飞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故在此情形下,袁玲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星飞公司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以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二、公司搬迁后,为员工前往新工作地点工作提供相应便利和补贴措施,未对员工继续履行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

窦智军等14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飞燕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事实与理由:1、飞燕公司搬迀新址后,窦智军等14人每天在上下班需增加途中时间约2个小时。飞燕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导致窦智军等14人休息时间减少、中午不能午休、交通成本增加、不便照顾家庭,造成履行劳动合同困难。虽然同城区域、公共交通可以到达,但对窦智军等14人的影响较大。2、飞燕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窦智军等14人解除劳动合同,飞燕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飞燕公司辩称:1、为保护太湖流域生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发出溧政发(201653号文件,决定飞燕公司搬迁。搬迁行为不是飞燕公司主动地、单方地行为。2、飞燕公司在同城区域内搬迁,同时,飞燕公司也提供职工宿舍、安排交通班车、发放通勤补贴、调整作息时间。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飞燕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厂区从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东路17号整体迁移至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滨淮大道107号后,确实会给劳动者产生一定的通勤压力,会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但搬迁在同城区域内,搬迁距离并不遥远,新厂区有公共交通到达,与老厂区相距14公里左右。总体而言,厂区迁移对劳动者的影响是有限的,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窦智军等14人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飞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法院)认为,窦智军等14人与飞燕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依据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溧政发(201653号《关于实施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搬迁的决定》,为保护太湖流域生态,飞燕公司搬迁经营场地,具有公益性。搬迁的地点,仍然在南京市溧水区的范围内,通过公共交通工具,窦智军等14人可以实现当日往返。虽然经营场地搬迁,客观上造成部分员工的不便,但是,飞燕公司已经采取开通工作班车、发放通勤补贴、提供免费餐食等方式,以方便全体员工。因此,飞燕公司整体搬迁,并没有对窦智军等14人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窦智军等14人以飞燕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窦智军等14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4938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可以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本案中,首先,就工作地点变动的原因而言,根据亿特隆电器公司提供的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的情况说明,亿特隆电器公司应是为配合政府对吴中区石湖路的道路拓宽工程而进行的整体搬迁。其次,就工作地点变动的距离而言,亿特隆电器公司变更后的新地址与原经营地址均在苏州市吴中区范围内,新旧地址之间的路程为18公里左右,工作地点的变更并未超出合理调整范围。最后,就公司搬迁后对劳动者的补偿而言,亿特隆电器公司已开通了上下班班车负责接送员工,并明确承诺对就近租房及驾驶电动车、私家车上班的员工提供补贴。综上,亿特隆电器公司在不损害郑家会的相应利益情况下,对郑家会工作地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了调整,并未造成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降低。劳动合同期满后,亿特隆电器公司愿意与郑家会续签劳动合同,现郑家会主张亿特隆电器公司降低劳动条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续签,缺乏事实依据。

本院(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郑家会与亿特隆电器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亿特隆电器公司提出与郑家会续签劳动合同,但郑家会以工作地点发生变动为由予以拒绝,并据此要求亿特隆电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本案争议焦点为亿特隆电器公司对厂址进行搬迁是否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降低。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亿特隆电器公司提供的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劳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的情况说明,亿特隆电器公司应是为配合政府对吴中区石湖路的道路拓宽工程而进行的整体搬迁,故其搬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其次,变更后的新地址与原地址均在苏州市吴中区范围内,且两地址之间的路程为18公里左右,工作地点的变动并未超出合理范围。再次,亿特隆电器公司搬迁后,为劳动者开通了上下班班车解决员工通勤问题,并明确承诺对就近租房及驾驶电动车、私家车上班的员工提供补贴。故亿特隆电器公司已就搬迁后对劳动者造成的不便作出相应安排及补偿。最后,亿特隆电器公司明确搬迁后仍系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均未有变化。综上分析,亿特隆电器公司基于正当理由在合理范围内对工作地点发生变动,且对劳动者进行了相应补偿和安排,并未造成劳动者劳动条件的降低。郑家会以此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亿特隆电器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观点归纳

用人单位出于经营需要,或是相关政策要求,对经营场所、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变更的,在同城内的工作地点变动一般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者有服从的义务。但如果因此造成劳动者通勤不便或交通成本增加的,例如从市区到郊区的工作地点搬迁,用人单位此时应支付相应的补贴,或者提供必要的交通条件(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宿舍等)。公司已经为员工继续履行合同做出了一定的努力,考虑了员工的劳动权益,法院一致认为,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但是,若公司搬迁后,员工继续履行合同产生重大困难,公司未对员工继续履行合同采取弥补措施,提供一定补贴的,员工此时选择不履行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